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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3006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4037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自104年1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以期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並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
      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指私立高級中學與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日間部(不含特教
      班)、夜間部及附設暨獨立進修學校。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經核定學籍在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獨立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但其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共同設
         籍之期間應予連續計算。
      前項學生因戶籍遷徙設籍外縣市未滿一年,遷出前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者,亦得申請補
      助。
         第一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設籍者。
      (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設籍者。
         學生因家庭變故不符補助條件者,得由學校專案審查,提報本局認定之。


  • 四、本要點之學雜費補助金額為每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 五、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未提出申
      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


  • 六、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籍資料,並於每學期
      開學日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學生印領清冊及統計表各三份,乙份留存
      學校備查,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一份陳報本局核辦。


  • 七、學校應於收到補助款後七日內發送學生收訖;並應通知學生家長,取得回條,以供查考
      。


  • 八、休學、自動放棄學籍、重讀及轉學(含輔導轉學)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學、自動放棄學籍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本補助款。
      (二)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轉學(含輔導轉學)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補助款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 九、本局得視情況抽查學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 十、依其他法令請領公費就學補助或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


  •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學雜費補助額度外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方案學費差額,
       應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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